双方都有交强险 出交通事故该如何理赔
摘要: 牵引车量与挂车作为一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牵引车与挂车都有交强险,若该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交强险如何赔偿。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在一起上道行驶并不少见,但二者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在车辆管理部门,它们有着各自的等级证书、车牌和行驶证,并因此在车辆上存在两个法定的交强险内容。此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21条第2款之规定,当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使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一、举例说明:A、B分别为牵引车和挂车,二者都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日,二者连接在一起上道行驶,对行人C发生交通事故并使得C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1万8千元,事故认定书对行人确定为无责,此时,对着18000元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可以如何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解析:本案中,依照《解释》21条之规定,受害人完全可以要求牵引车和挂车的两个交强险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自己1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各自为9000元。
二、如果双方都有交强险如何赔偿
交强险赔偿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车友可以补充购买商业车险,获得水平保险保障。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三、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的种类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对方的车辆损失以及其他的现场的损失,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责任方应予赔偿。当事人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规则: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的具体的赔偿上限,应当根据当事人投保的险种各自的责任限额进行确定,建议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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